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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见义勇为者赵忠元案犯王志强被判有期徒刑12年

■今日观察
1998-06-19 来源:生活时报 记者 李海霞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6月18日讯伤害见义勇为者赵忠元的案犯王志强经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现已终结。今日宣判案犯王志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案犯王志强,男,25岁,汉族,河北省冀县人,因故意伤害、寻衅滋事,于1998年2月13日被羁押,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看守所。

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收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丰台法院认为,王志强无视国家法律,酒后滋事,拦截他人,情节恶劣,且又为抗拒抓捕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均应予以处罚,并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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